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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蒙彼利埃小学校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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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6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468

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9号 签发人: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校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全校师生职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应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准确可靠;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校务公开的重点需放在学校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关系到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关键点上;

(三)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要突出民主监督的重难点,广泛吸纳群众、学生和教职工关心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四)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目前学校的“难点、焦点”等问题应及时公开,讲求公开的实效性,并应注意信息公开方式的便民性。

第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谁公开谁负责的责任制。其中校长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务公开负总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校务公开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设组员若干,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家长中心、学校服务中心、办公室、少先队等职能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学校办公室为常设的办事机构。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谁公开谁负责的责任制。其中校长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务公开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校务公开的全面领导。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制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落实上级公开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统筹安排各处室的公开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推进校务公开制度。

(三)督促各有关处室认真准备公开内容,经审定后安排、实施公开。

(四)收集、整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反映和建议,督促公开责任部门根据教职工意见和监督小组反馈意见,对公开内容进行整改或再公开。

(五)认真听取监督小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公开工作,提高公开质量。

(六)负责校务公开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每年末,对公开工作档案进行整签,装订成册。

(七)负责组织教代会审议决定的公开事项。

(八)协调宣传部门做好校务公开宣传报道,组织校务公开经验交流。

(九)编制校务公开情况反映,定期总结校务公开工作,表扬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和处理不认真履行公开工作职责的处室和个人。

(十)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如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会议应形成纪要或记录;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一般情况下应让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组长审定。

(二)每季按照公开工作总体方案,对各处室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研究了解校务公开进展情况,做好具体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小组设置在学校工会,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监督校务公开程序是否合理,形式是否适当,时间是否及时,次数是否符合规定。

(二)健全监督信息员网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反馈职工对公开的反映,督促公开责任部门拿出整改意见直至再公开。

(三)组织职工对公开效果进行测评和评议。

(四)对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公开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直接向上级反映。

(五)负责监督公开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第八条 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按照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从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二)进行公开前监督,抽查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进行公开后监督,监督整改或再公开是否落实。监督后的公开形式、内容、程序、次数、效果必须达到上级要求和广大职工的满意。

(三)每季度收集一次广大教职工对公开内容的反映和要求。

(四)定期召集监督成员,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五)定期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对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测评,并将结果公开。

(六)对监督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校务公开范围

第九条 学校应当把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制度,学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及学生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易引发滋生腐败的事项等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到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各环节全程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校务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师资水平、机构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关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学校重大的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校内重大人事变动等。

(三)关于教学管理的事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关于学生管理的事项: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生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和结果,特困生救助等情况。

(五)关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调资政策、评优评先的条件、评选过程和结果、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六)关于财物后勤的事项:教育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等收入情况,年度经费预算、结算报告,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项目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等大额经费支出情况。

(七)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事项: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八)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如学校或个人因违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被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情况,学校完成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督导评估结果,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有关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学校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学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建立学校门户网站,并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二)开通政务校务微博、微信、APP,借助新媒体应用加强信息公开;

(三)召开各级各类会议,公布、公告相关信息;

(四)通过学校广播、黑板报、qq工作群,直接向教职工、学生公布相关信息;

(五)其他便于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开信息申请的提出。

学校师生职工、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提出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应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接受申请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理由

第十五条 对公开信息申请的答复。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

信息公开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或选择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校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提供、信息的审核和审议、信息的发布、信息的修改、信息的撤销等环节。

第十八条 信息的收集提供。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提供,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负责。

第十九条 信息的审核。

需要公开的校务,由负责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的形式、理由等。经审核认为可以公布的,应及时告知该部门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开;认为拟公开信息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善,应告知该部门进行修改、补充;认为不应公布的,应告知该部门不予公布的理由;认为需提交教职员(代表)大会进一步审议的,应及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信息的审议。

凡需提交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校务公开的议案,要事先发给教职员(或代表),让教职员了解实情,组织预审,广泛听取意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并写出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一条 信息的公布。

决定公开的校务信息,由最终作出公开决定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指定专人采取指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的修改。

已公开的信息,因等原因需进行修改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修改申请,载明待修改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和理由等,由当初作出准予公开决定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教职员(代表)大会审核或审议通过后,由其指定专人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信息的撤销。

已公开的信息,因过时等原因确需予以撤销的,由负责部门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撤销申请,载明拟撤销的内容和理由等,应由当初作出准予公开决定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教职员(代表)大会审核或审议通过后,由其指定专人进行撤销。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负责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每学期期末组织监督小组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

学校工会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教职工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教职工和家长的呼声和要求,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部门成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行为;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

(三)存在向申请者收费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校务公开组织机构名单

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芶鹏

副组长:姜华

组员:熊天军 付维娜 黄子华

各部门负责各部门的事务公开 姜华负责学校服务中心及学校制度公开。

主题词: 校务公开 办法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2014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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