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12号 签发人:芶 鹏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校内申诉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教师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学校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教师申诉处理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保护教师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提起
第六条 提起申诉的教师为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第七条 教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教师提起申诉,应当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申诉的日期。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由被申诉人签字捺印确认。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师申诉委员会可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九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副主席为副主任委员。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学校工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申诉的受理、处理决定书的审核和送达等工作。
第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审理教师申诉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教师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者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认为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并制作笔录,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在事实、证据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或者法定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五)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教师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六)申诉人享有的救济权;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终止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名单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
主任:姜华
其他委员:年级主任、学科组长。
主题词: 教师校内申诉 办法 |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
2014年9月23日印发 |
(共印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