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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蒙彼利埃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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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6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436

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18号 签发人: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罚抄过量的作业;
  2. 罚钱,无论数目多少;
  3. 罚站、罚跪、罚蹲、罚面壁;
  4. 罚跑;
  5. 上课期间,逐出教室而不处理;
  6. 掌掴学生或让学生掌掴自己;
  7. 顶砖或其他重物;
  8. 罚重体力劳动;
  9. 殴打或用器物打;
  10. 未经学校同意,随意停课或者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十一)其他对学生身体责罚的行为 。

第七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九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将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将在职称评审、岗 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职业信用系统,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违反《准则》的教师,学校将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予以相应处分,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

第十四条 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校将视情节建议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较重的,学校将建议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建议主管教育部门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通过煽动、组织或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七)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十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师有第十五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教育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初与教师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十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十五条列举行为的,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违反《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建议主管教育部门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作出对该教师建议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向主管教育部门正式提出对该教师给予相应处分的建议;

(六)配合主管教育部门对相关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发生的违反《准则》的情况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2014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1份)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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