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46号 签发人:芶 鹏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行政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第二节 学校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三节 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节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三章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第五章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 校卫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值班巡逻制度
第九章 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章 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卫生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第十五章 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 校园临时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 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读书育人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强化意识、重在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协调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导处、保卫科、总务处负责人、班主任为成员。组长负责从整体上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副组长应协助组长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及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全责,各处、室(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全校教职工应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业绩列入岗位目标考核,并与教职工的考核、聘任、评优挂钩。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四级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每学年初,学校与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分管的各处室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与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之间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安全工作由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节 学校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定点、定员、定岗,做到安全检查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并定期开展以下常规性安全检查:
(一)学校各安全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安全责任点(区域)实施方案》的规定)定期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点(区域)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洞、无空白、无死角,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统一制定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本》上,及时报送安全管理员。
(二)各处室主任应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安全进行一次检查。
(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元旦、春节、五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六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应限期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事后落实整改反馈情况,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恢复使用,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每月20日前将安全检查情况书面上报镇教管办,留底存档。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下列情况下,应组织人员进行临时性安全检查:
(一)学校在组织大型活动之前应对相关相关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学校在大风、大于等恶劣天气过后应对校舍、墙体、水、电、气、树木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三)其他应进行安全检查的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应当包括:学校房屋、围墙、挡土墙等校园建筑,操场、道路等校园场地,栏杆、扶手、门窗、楼梯等设施,单杠、双杠、篮球架等体育设施,水、电、气、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实验器材、微机等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可能构成危房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并区分情况采取维护加固、封闭并停止使用、拆除等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员,由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每月20日前应书面向区教管办汇报学校每月的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四)学校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五)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安全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存在损坏、变形等有可能威胁到在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时,应区分下列情况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一) 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自身责任范围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相关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员应进行复查;
(二)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其他部门负责人的,应第一时间通知存有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该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由检查负责人和存有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检查负责人应再复查;
(三) 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隐患,应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管理员,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记录应由检查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存有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员应再复查;
第十五条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当停用、隔离、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班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做好整改记录。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主体)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寻求解决,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责任人应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反馈先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要求其限期整改,超出规定期限仍存在整改不力情况的,应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安全检查、报告、整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求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安全检查中遗漏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三) 对已报告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不作为的,造成损失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你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安全检查评比制度。对自查自改无隐患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隐患多、漏洞大,又迟迟不整改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安全检查工作列入年终部门评先、个人评优考核。
第三节 安全信息报送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规定的学生上下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身患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以及其他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在校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应当以书面通报为主,以口头通报为辅。
书面通报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告知书、公告、短信等。向家长发送手机短信应当以学校事先保存并经家长本人确认的手机号码为准,重要的学生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向家长发放告知书、通知的形式,并附有回执,回执经家长签字后交回学校妥善保管。
口头通报的形式包括电话、当面通知,主要是用于学生突患疾病、意外受伤、旷课或擅自离校等情况紧急、时间紧急的情况。采用口头通报的,事后应补发书面通报并取得回执或者在口头通报时利用音响设备将过程记录下来,留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且急迫的学生安全信息,学校应当在知悉情况后立即通报学生的监护人。其他安全信息,学校应尽可能及时、提前通报学生的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按事故等级规定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事实,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及善后工作。
第四节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并结合“安全月”活动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每月要对师生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每班每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培训、演练,使其熟练掌握自救互救的能力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的使用常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1、交通安全教育;2、防溺水安全教育;3、消防安全教育;4、饮食卫生安全教育;5、用电安全教育;6、实验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7、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8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9、网络安全教育;10、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的安全教育;11、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12、心理健康教育;13、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14、其他师生员工应当掌握的安全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敬业爱生思想,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师生间沟通,防止因矛盾激化产生后果。
第二十六条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和校长室同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抗洪、救火等),也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商业性宣传和庆典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经常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放学回家,中小学生不得随意在外逗留,进入网吧、游戏厅(室)等明令禁止的娱乐场所等。
第三章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演习,让师生切实掌握灭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学校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消防安全的需要,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损坏或过期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分别做好检查、养护记录,并防止任何单位、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前,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三十七条 用火安全管理。学校对用火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学生携带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或在校进行非教学用火,图书馆、实验室、食堂、体育馆、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待检查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三十八条 用电安全管理。学校电工应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对陈旧老化的线路要及时进行整改、更新和升级,保证其能够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需要,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危险场所防火防爆。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有效证件上岗,严格操作规程,液化气罐应存放操作间室外通风处,与灶头应至少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由硬质钢管接入室内,并经常检查管道接口是否漏气及橡胶管硬化现象,严防气体泄漏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后,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复查,若发现整改不到位、怠于整改等情况,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依法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方案》,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安全、食品卫生、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将情况适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与辖区派出所、社区、工商管理、文化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安全值班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安全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周边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存有不安全因素时,积极采取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置,必要时及时与“110”或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提醒学生,上、放学时注意交通安全、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社会的文明人,新时代的好学生。
第五章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大型集会活动包括学校的节日庆典、运动会、集会、集体组织统一考试、艺术节、升旗仪式、早操、集体出游、参观、看演出、看电影、远足等规模较大的教育活动。学校大型活动的举办,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五十条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范围、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或者与实现教育、教学目的无关的各种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的庆典和演出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大型集会活动前,应当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还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成立临时性的安全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次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在安全机构中,要确保足够人手,并明确各个部门、各个成员具体的安全职责分工,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制定该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预案应重点涉及以下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对活动场所、路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措施,安全出行的交通工具的落实,活动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开展,安全工作的物质保障措施等;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包括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安全管理机构、各安全责任人将如何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之前,学校应事先安排有经验的教职工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自行或与有关单位协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发现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的,应当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活动中学生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在组织、举办活动前,学校应当向教师和学生的家长进行安全宣传和动员,
第五十六条 在组织、举办活动前,学校应当对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让教师认识到学生安全的重大意义,让家长了解活动的计划安排并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家长的监护职责,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包括有序排队、乘车,遵守交通规则和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和教师指挥,不得拥挤、打闹、脱队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要明确场所(地)的纪律,以班为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进出场地均要有教师负责带队,秩序井然,各转弯处、楼梯口,视线较暗处,均要安排人员疏导指挥,严防因拥挤发生踩踏而造成伤害;活动进行中,学生不得在场内窜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要注意学生的身体状况,对个别身患疾病不适合活动的学生应及时劝其退出活动,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对活动实行全过程关注,及时掌握情况,处置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师生外出活动包括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活动。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落实过细的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地区活动的必需报经主管局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举行。
第六十一条 每次活动应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同时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的搭配,对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六十二条 每次活动的路线、场所,事前应进行调查、了解,尽量不去情况不明,存有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六十三条 活动所用的交通工具应向有资质的运输部门租用,并符合各项有关规定,同时教育乘坐人员必须遵守乘车有关安全规定。
第六十四条 活动中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及其他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湖塘、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让学生下水游泳,戏玩打闹,防止发生意外。
第六十六条 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进展情况有所了解,及时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活动能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十七条 在活动中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会客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大门设专职门卫,选配年富力强的男性、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人员担当,并聘请专职保安。
第七十条 学校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门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时刻提高警惕,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上岗值班时必须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第七十一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配备必需的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安装报警电话。门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严守工作岗位,因事临时需请人代班时应事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验证、登记制度:
(一)门卫应时刻提高警惕,对外来访问人员做好询问、验证、登记工作,严防无关、可疑人员混入校园制造事端。对于无合理访问事由、无明确访问对象的可疑人员、无关人员以及精神病患者,门卫应坚决制止其进入校园。发现有可疑人员长时间在校门口徘徊的,应当对其予以劝离,必要时应当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通知公安部门。
(二)非本校教职工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内,入校者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接受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
(三)门卫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的相关证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对拒不出示证件、不能证明其身份、拒不进行登记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会客制度:
(一)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二)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者、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或与被所访问者联系不上的,均不得进入校内。
(三)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休息区等候,特殊情况必须会见时,需经班主任同意,且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一)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并锁上大小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二)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门卫应当征求学校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并在获得许可后方可放行,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同时要求车辆按照指定路线慢速行驶,不得随意进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不得鸣笛,并停放在指定地点,确保师生安全。
(三)本校教职工使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下车推行,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非学校车辆不得在学校停放,注意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门卫应当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盘问、检查并做好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动物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二)门卫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应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三)任何人员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有权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 上下学期间,门卫应在校门前协助疏导同行,维持好秩序。对于妨碍师生正常通行的行为,门卫应当予以劝阻;对于在校门口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可能危及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
第七十七条 门卫应把好学生出入关,定时开启校门,严禁学生上学期间随意离校。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由班主任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开具的离校证明,并且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制定的人员接送。门卫应对离校证明的真伪和接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第七十九条 门卫应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第八十条 发生危机情形,有不法分子将要或正在非法入侵校园,门卫应当坚守岗位,临危不惧,与不法分子周旋,并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果断报警,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赢得时间、创造条件。
第八十一条 门卫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服从学校管理,并加强相关理论知识及岗位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业务能力。
第八章 校卫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条 校卫队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内的治安、安全防范、巡查、守护以及对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安全工作,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和救护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 平时负责对校园内的安全检查和节假日的安全值班等护校工作,协助校长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十四条 学生上、放学时间,积极协助值班人员,维护好校门口的安全秩序,以及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九十五条 注意掌握学校内及校园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有不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校领导,并主动处置。防止发生敲诈学生以及打架、斗殴等事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值班巡逻制度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值班巡逻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全校教育、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十七条 值班巡逻根据季节特点进行,加强对教学区的值班巡逻,对各要害部分加强防盗、防火巡逻。
第九十八条 遇有节假日,由学校统一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巡逻,并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平时由门卫人员、行政值班人员巡逻。
第九十九条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条 在值班巡逻期间,能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值班巡逻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第十章 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财会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人。
第一百零四条 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现金存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过夜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计室防盗门窗、要坚固,报警设施完好并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的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密码和钥匙要分开存放,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由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第一百零六条 财会人员去银行支取数额较大现金时,学校必须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员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得接触保险柜。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印鉴应分人保管,财务印鉴和票证必须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收据、发票及其他证券和印章。
第十一章 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及使用的重要机密场所,是列为学校重点安全管理防范场所,应特别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严防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将火种带入室内,更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一百一十五条 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第十二章 卫生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卫生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严格购药规定和质量,不得购买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期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报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生不开过期药品,如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作销毁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发药时要告诉患者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常检查卫生室电器设备,用电设备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现象,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防止引发火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卫生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锈蚀、破裂,功能不全即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条件不具备时,不要勉强给病人注射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每周必须坚持到食堂和小卖部进行卫生检查及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卫生手续不全、腐化变质食品。小卖部也不许出售“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食品蔬菜处理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定,严防发生食物中毒。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督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上岗。
第十三章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办公室门窗牢固,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技防设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开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个人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过夜以防被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公室人员随身所带的小包、手提电脑、手机、现金等,要严加保管,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而造成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严禁随意丢弃烟蒂,下班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四章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严格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传阅。
第一百四十条 使用保密文件、资料保密文件、资料应要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使用后及时退还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保密文件、资料,应由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销毁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部门不得随意销毁、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章 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应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事件的发生,能有序加以对待,最大限度减少损害,平时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生命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求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组建稳定的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学校要安排一定资金,不断加强应急救护队的建设。
第十六章 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学校大礼堂、餐厅、体育活动场地、大教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活动前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 活动场所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各种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门窗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第一百五十二条 科学控制活动规模,根据场地适当控制参与活动的人数,不得过分拥挤,要留有充分余地。
第一百五十三条 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各个环节安全责任人,遇有突发事件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第十七章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校办室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用工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外地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证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严控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校园临时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在校园内临时建筑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校办室或总务处备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一百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物资的看管,并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校办室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要开设施工运输专用通道,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九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明确专人负责学校日常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健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台帐,严把食品采购索证关,杜绝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环境整洁卫生,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各种生产、经营手续齐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个人卫生符合规范要求。销售饭菜时,必须在专用场所使用专业售货工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学校严禁采购或销售“三无”食品,所购食品均应索取有效的质检报告,严禁采购过期变质、腐烂、假冒伪劣有害的食品原料。
第一百七十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禁止生、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后必须做到一洗、二汏、三消毒的过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食品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无苍蝇、老鼠、蟑螂或其它有害昆虫。贮存食品的货架容器必须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章 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机构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有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成立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并设立保健室,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节 学生疾病的预防和矫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做好学生的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以及精神甩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杜绝意外发生,我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规定购入,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学生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第一百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和托有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立学校疫情报告人一名,当出现符合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以最方便的通信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其职责如下: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四)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一)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三)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四)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五条 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节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挥全校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一百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预防性接种和集体服药异常反应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严格按照《成都蒙彼利埃小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将事件对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节 学生体检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体检制度,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选择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体检机构,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体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在健康检查后两周内,以个体 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反馈体检结果,个体报告单的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第一百九十条 学校应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将个体报告单送达学生监护人,并保留好回执。对体检结果出现异常的学生或者体检机构建议采取进一步预防、治疗措施的学生,学校应提醒学生的监护人加以注意并及时带孩子就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学生体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体检机构应以学校汇总报告单的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学校汇总报告单的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第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主题词: 行政安全 管理办法 |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
2014年9月23日印发 |
(共印1份) |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