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36号 签发人:芶 鹏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学校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主要包括学校的法人章、校级行政章和部门行政章。学校用公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学校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学校公章的刻制均须报校长审批。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见附件:表1《公章刻制申请表》)
第四条 学校刻制公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公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公章的启用
第五条 学校新公章应做好戳记,统一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学校服务中心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见附件:表2《公章保管登记表》)
第六条 学校新公章启用前应由学校服务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学校公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法人章、校级公章由学校服务中心专人管理;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管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八条 学校公章管理职责如下:
(一)学校校长负责法人章和校级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学校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公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员负责:1)公章的保管;2)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第九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校服务中心,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条 公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并与新公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公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第五章 学校公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公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不得超出范围使用。(见附件:表4《公章使用申请表》)
第十四条 校级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学校对外签发的公文、公函、协议、合同;
(二)学校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学校出具的证明、证书及有关材料;
(四)学校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货币结算等财务业务;
(五)学校章程;
(六)教职工调动;
(七)教职工的任免聘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个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学校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十七条 公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5《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校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校级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一)行政公文、公函(包括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各类材料等):必须填写《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发文科室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并按要求填写《成都蒙彼利埃小学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后提交原件到档案室存档备案。
(二)业务公文(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介绍信、发票证明等材料):各经办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经办人在经办人处签字,并按要求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用时需将业务公文的复印件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证明材料: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学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须由出具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四)证书、证件: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学校服务中心登记并盖章。
第二十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学校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学校服务中心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公章带出记录,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使用后应及时上交公章保管人。(见附件:表6《携带公章外出申请表》)
第六章 学校公章的停用、丢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一)学校名称变更。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时须经校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学校服务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用公章应由学校服务中心发文公示。(见附件:表7《公章停用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学校服务中心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公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公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公章、丢失公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公章等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公章保管人使用公章盖章与公章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表1 公章刻制申请表 | |||||
申请刻章部门 |
| 经办人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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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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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状况 | (第 次) | 公章内容 |
| 公章形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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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字体 |
| 公章制造 材料 |
| 公章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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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刻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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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表2 公章保管登记表 | |||||||||||||||||||
公章类型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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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名称 |
| 印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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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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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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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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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公章移交登记表 | |||||||||||||||||||
公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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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管人 |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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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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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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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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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签字) | 年月日 | 原保管人(签字) | 年月日 | 接收人(签字) | 年月日 | ||||||||||||||
表4 公章使用申请表 | |||||||||||||||||||
用章部门 |
| 经办人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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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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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领导审核(签字) | 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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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 |||||||||||||||||||
公章名称 | 用途 | 使用日期 | 使用部门 | 使用人 | 批准人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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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携带公章外出申请表 | |||||||||||||||||||
公章名称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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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原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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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公章 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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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 年月日 | 校长审核(签字) | 年月日 | ||||||||||||||||
表7 公章停用申请表 | |||||||||||||||||||
公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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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原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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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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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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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领导审核(签字) | 年月日 | ||||||||||||||||
主题词: 公章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
2014年9月23日印发 |
(共印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