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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蒙彼利埃小学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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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6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408

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36 签发人:芶 鹏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学校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主要包括学校的法人章、校级行政章和部门行政章。学校用公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学校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学校公章的刻制均须报校长审批。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见附件:表1《公章刻制申请表》)

第四条 学校刻制公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公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公章的启用

第五条 学校新公章应做好戳记,统一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学校服务中心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见附件:表2《公章保管登记表》)

第六条 学校新公章启用前应由学校服务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学校公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法人章、校级公章由学校服务中心专人管理;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管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八条 学校公章管理职责如下:

(一)学校校长负责法人章和校级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学校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公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员负责:1)公章的保管;2)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第九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校服务中心,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条 公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并与新公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公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第五章 学校公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公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不得超出范围使用。(见附件:表4《公章使用申请表》)

第十四条 校级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学校对外签发的公文、公函、协议、合同;

(二)学校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学校出具的证明、证书及有关材料;

(四)学校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货币结算等财务业务;

(五)学校章程;

(六)教职工调动;

(七)教职工的任免聘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个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学校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十七条 公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5《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校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校级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一)行政公文、公函(包括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各类材料等):必须填写《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发文科室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并按要求填写《成都蒙彼利埃小学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后提交原件到档案室存档备案。

(二)业务公文(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介绍信、发票证明等材料):各经办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经办人在经办人处签字,并按要求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用时需将业务公文的复印件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证明材料: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学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须由出具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四)证书、证件: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学校服务中心登记并盖章。

第二十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学校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学校服务中心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公章带出记录,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使用后应及时上交公章保管人。(见附件:表6《携带公章外出申请表》)

第六章 学校公章的停用、丢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一)学校名称变更。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时须经校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学校服务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用公章应由学校服务中心发文公示。(见附件:表7《公章停用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学校服务中心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公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公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公章、丢失公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公章等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公章保管人使用公章盖章与公章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表1 公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刻章部门

经办人

申请日期

申请章类

刻章状况

(第 次)

公章内容

公章形状

刻章字体

公章制造 材料

公章尺寸

申请刻制原因

校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表2 公章保管登记表

公章类型

日期

公章名称

印章内容

保管责任人

经办责任人

备注

表3 公章移交登记表

公章名称

原保管人

接收人

移交原因

移交时间

移交期限

领导审核(签字)

年月日

原保管人(签字)

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

年月日

表4 公章使用申请表

用章部门

经办人

日期

用章事由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领导审核(签字)

年月日

备注

表5 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公章名称

用途

使用日期

使用部门

使用人

批准人

备注

表6 携带公章外出申请表

公章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原保管人

携带公章

外出事由

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年月日

校长审核(签字)

年月日

表7 公章停用申请表

公章名称

申请人

原使用部门

停用原因

停用日期

备注

领导审核(签字)

年月日

主题词: 公章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2014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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