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蒙彼利埃小学文件
蒙小〔2014〕47号 签发人:芶 鹏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四)办公微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九)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十)电视总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读书育人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强化意识、重在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教室的门窗必须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教室门的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由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第六条 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随身听、计算器等)。
第七条 学生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第八条 学生不准在课桌上、墙壁上、门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第九条 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以防发生触电和火灾事故。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坠楼事故。
第十一条 教室的电风扇、电视机等吊挂件要牢固,要定期检查,并有详实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应按其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特性,分室或分柜隔离存放,剧毒药品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领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按规定执行,用有剩余要回收,回收数量要登记。
第十三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供电标准,安装漏电保护器,杜绝明线,供电线路要定期检修和更换,要严格控制学生实验用电,尽量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污染等工作,要配备干粉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重视安全防盗工作,特别是化学药品室和仪器准备室门窗要有防盗设施,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药品及仪器保管室内。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经常督促做好安全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实验室安全防护的直接责任者,应熟悉各种安全防护器材的使用,随时随地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一律严肃查处,造成后果者应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微机房是学校重点区域,学校应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微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红外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加强人员保卫值班,做好防盗工作,配足配齐消防灭火器材,做好人防、技防、设施防三防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陌生人带入机房操作微机。
第二十一条 要安全文明上网,严禁登录国家禁止的色情、暴力、反动等非法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带软盘上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带火种进入微机房,更不准在机房内吸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微机,必须服从信息技术教师的指挥,按程序操作。注意爱护公物,防止人为损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机房人数,保持机房内通道畅通和前、后门的畅通便于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五条 微机房应指定管理维护人员,做到定期清洁、维修,确保机房工作正常。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上机,严禁学生未经允许拆卸微机,乱接插头。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用电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五章 办公微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办公室教学公用微机为本科室人员使用,未经其本科室人员同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和登录国家禁止的色情、暴力、反动等非法网站。
第三十条 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形象的议论,也不得发表无事实依据,影响社会及学校安全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一条 做好各微机室安全防盗工作,下班后及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三十二条 未经校领导允许,不得随意调整办公微机用途及摆放位置。
第六章 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两人双锁保管的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剩余的药品应及时退还登记入库。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藏、截留、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后果,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规范的资料台帐。
第七章 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馆内应严禁吸烟、点蚊香,不准有明火。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四十条 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图书借出、收回登记及时,定期盘点。
第四十一条 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
第四十二条 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不得私拉乱线电线和超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要经常对馆内线路和电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漏电、短路等电路、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第四十四条 电子阅览室是电子设备重地,为维护网络安全,上机者不得擅自私自装卸、删除随机软件。也不得自带设备入内连机操作,保证网络使用安全。
第八章 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多媒体教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红外报警及监控装置,同时要加强人防等三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应实行登记制度,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违反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微机内。
第四十七条 多媒体教室微机的使用,应专人管理,计划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擅自启用。使用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十八条 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九章 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注意文件保密。打印的文件、试卷不得让无关人员随意翻阅,防止泄密。
第五十条 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逗留室内。
第五十一条 禁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严禁吸烟,并张贴有关警示标牌,提示人员注意。
第五十二条 室内注意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并有消防灭火器材安全用电。
第五十三条 打字、文印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将未公开的文件、试卷内容传播给他人。
第十章 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网络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必须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未经校方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第五十六条 机房环境和相关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73-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防雷击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监控装置,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及时对本校的信息进行审查,校园网站和栏目信息的负责部门必须对所发布信息制定审查制度,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发布范围,信息栏目维护的负责人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链接、转载、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黑客”的攻击,堵塞隐患漏洞,监控、封堵、过滤、清除网上不良信息和有害内容。网管中心的服务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第六十条 主干服务系统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开要及时关窗锁门,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章 电视总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电视总控室是学校的教学、宣传教育工作服务的重要基地。转播、直播自制节目必须事先订立计划,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播放。
第六十三条 宣传、教育内容要讲政治、讲正气、讲文明,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十四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室,不准在工作室内吸烟或使用任何明火。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工作程序启用各种机器设备,严防人为损坏设备。
第六十六条工作人员应随手关窗锁门,认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十二章 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
第六十七条 体育活动,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要定期、不定期对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组织学校体育活动前,要组织专人对相关场馆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
第六十八条 开展体育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充分做好运动前各项准备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开展有危险风险高的活动,教会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巧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七十条 在体育活动中,老师负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的,老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经济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不得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避免因体力和能力不足造成的伤害。
第七十二条 在组织各类体育竞赛、锻炼活动、学生军训活动前,要全面掌握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对身体、心理不健康者要正确指导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第七十三条 在体育课或活动中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校医指导下采取紧急施救或转诊,并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成都蒙彼利埃小学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教育教学安全 管理办法 |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
2014年9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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